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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欧玛嘉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402执5429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工业片区二期福田路12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914404006175065033。
法定代表人:YEUNGTSOI。
申请执行人:****(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工业片区二期福田路12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914404006175065033。
法定代表人:YEUNGTSOI。
被执行人:山东欧玛嘉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天门大街东首。组织机构代码:56250445-4。
法定代表人:徐爱玲。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欧玛嘉宝(珠海)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欧玛嘉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8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欧玛嘉宝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冻结、查封以人民币6100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