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贸深绿园林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绿园林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合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深福法执字第665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绿园林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百合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5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1638.05元及利息(利息以81638.05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701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无工商股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