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峰凌电气有限公司与长沙中联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14号原告湖北峰凌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长沙中联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峰凌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中联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峰凌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峰凌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元,由原告湖北峰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