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执10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一段1061号。
法定代表人:潘世群。
被执行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顾琦,该公司董事长。
长沙中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4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拖欠长沙中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8万元,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长沙中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18万元;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20万元;下余20.8万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中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孟怡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有关银行账户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暂无可供执行款项。
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漯河市经济开发区××路××家园××#不动产权证号:20090000163、20090000169、20090000170、20090000172四套房产,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9日止,经协调拍卖不动产权证20××72号号房产,成交价431480元,扣除过户税费92802.77元及执行费8280元,下余330397.23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2011000367号土地一处,查封期限至2023年9月21日止。
本案审理及执行程序中如查封冻结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期满后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风险自负。
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明确具体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六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辉
审判员 朱明旭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