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2223号
原告: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王思联,董事长。
被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中路11号3层301-330。
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总经理。
原告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派得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16 950元,减半收取8475元,余款退回原告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曲育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