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执7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王思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迮宗蕾,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车立方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十字口村东24幢。
法定代表人唐承珍,总经理。
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与车立方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3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909975.22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204827.98元,扣除执行费2845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1982.98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不在原经营地经营,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3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汪 霄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高思聪
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