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5780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316654289X,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区南环城路7888号立方大厦1号楼403-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对该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3,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保全费2,188元,由申请人***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