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2民初83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八局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