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104执11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永某某。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3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永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0716.32元、利息5381.16元以及以330716.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1649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8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64389.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64389.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永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