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民终3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
法定代表人:卢学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树祥,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确认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无效。2、补发2019年1月-8月的工资差额17490.48元。事实和理由:***于1989年10月部队复原,1990年4月分配到哈尔滨××厂消防队任驾驶员。锅炉厂于2000年成立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消防队同时划入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2003年6月哈电集团进行重组改革,***于2015年年满45周岁时达到集团公司的规定返回原单位工作,被安置在退休人员管理处,任退休职工活动站管理员(服务员)一职。2015年11月一直在更夫的岗位。2018年下半年公司裁员,决定撤销更夫岗位。公司单方面的岗位变为了更夫。虽然从事了两年多的更夫工作,但管理员(服务员)岗位直至2018年11月14日公司是认可的。从2019年1月1日起安排到锅炉二新区88栋退休职工活动站担任管理员一职(服务员)至今。在此期间的1月一8月为***支付的工资是待岗工资,从9月份才恢复正常工资待遇。因此要求补发1—8月的工资差额与奖金总计17490.48元人民币。
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恢复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员的岗位;请求裁决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发2019年1月至6月的工资差额6000元;诉讼费由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2月24日到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在原消防队任驾驶员;2003年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实业公司消防队合并,***到合并后的哈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消防队从事司机工作。2015年4月8日,由于***年龄达到45周岁,不适合在消防队从事司机工作,***到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管处从事服务员工作;同年11月,***在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从事更夫工作;2018年12月27日,***接到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要求其待岗,***自2019年1月至4月在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哈锅二新区88栋活动站待岗。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午餐补助、误餐费及浮动工资。原告从事退管处服务员时工资每月2000元左右,***从事更夫工作实领工资为1597.11元,***待岗时工资为每月1700元。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缴纳了社会保险、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到退管处后考勤自行签到,签到的记录本填满后交到退管处。哈锅二新区88栋活动站有工作人员一名负责开门、发放棋牌及打扫卫生,其报酬为每月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5年4月至10月,***在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管处从事服务员工作,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在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从事更夫工作,双方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自2015年11月从事更夫工作至2018年12月已超出一个月,且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从事更夫期间的劳动报酬,应视为***同意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岗位由服务员调整为更夫。***主张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变更服务员岗位无效,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于***主张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恢复其服务员岗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2018年12月27日,***接到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待岗通知,自2019年1月在哈锅二新区88栋活动站待岗,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1700元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2018年12月实领工资1597.11元,2019年1月实领工资1187.79元,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补足其工资差额部分,即409.32元(1597.11元-1187.79元)。***在待岗期间与该活动站的另一名工作人员轮岗,***负责开门、发放棋牌、打扫卫生,亦付出了劳动,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且不低于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至2019年4月,哈尔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每月1700元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2019年1月工资差额409.32元;2、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名称:2019年1月—8月的工资收入明细一份。来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帐户工资流水。证明问题:证明2019年1—8月份少支付的工资数额。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这份工资表是开到手的净工资,已扣除了单位为***代缴的一些社会保险等类似费用,一审法庭已经查实了双方的工资表,已经提供证据了,经过法院查实经过法院认定,而且有本人签字工资表,那个表是真实反映本人的收入情况,而不是这张表。本院认为,***在一审期间已经提交其工资收入,其二审提交的收入与一审提交的数额一致部分予以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请求确认的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哈尔滨哈锅实业是否应当补发***2019年1月份至8月份的工资差额,一审法院确认数额是否正确。
关于***请求确认的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于2015年4月至10月在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管处从事服务员工作,2015年11月至2018年12月从事更夫工作,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从实际情况上看,***自2015年11月从事更夫工作至2018年12月期间,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从事更夫期间的劳动报酬,属于双方就岗位调整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请求确认的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补发***工资差额,一审法院确认数额是否正确的问题。因***2018年12月27日接到待岗通知,自2019年1月待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审法院判决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补足***2019年1月份的工资差额409.3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因2019年2月之后的工资数额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梦薇审判员董茂建审判员王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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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向坤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