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1574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五常市。
被告:黑龙江天天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古香街副****。
法定代表人:李丹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英勇,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v>
法定代表人:卢学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树祥,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天天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另于2020年1月20日受理了(2020)黑0110民初1573号原告董明星与被告黑龙江天天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两个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起诉至本院,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黑0110民初157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苏 升
人民陪审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万淑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梦洋
书记员魏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