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民终6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实,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悦,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伟,黑龙江宏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菱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巨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胜,黑龙江博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喆,黑龙江博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卢学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树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菱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建物业公司)、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锅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726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以鉴定而未鉴定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漏水原因作出鉴定,***同意鉴定也愿意配合,仅是在鉴定方式上产生争议。伴随着科技的发展,鉴定漏水原因有多种方案,不仅仅只有破拆地面一种方式,在已知其他先进方法的情况下,破拆地面并非必要,而且破拆地面是一种扩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以先进方法做漏水原因鉴定,但合议庭并未采纳也未与之协商,***积极配合的意思表示也未载入开庭笔录。漏水来源为地热管线,菱建物业公司及哈锅开发公司负有保修义务。菱建物业公司表示,漏水报修后曾采取了关闭地热阀门的措施,阀门关闭后涉案房屋就不漏水了。由此可见,漏水来源为地热管线。因为涉案房屋漏水,***曾多次报修,但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时至今日仅由***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菱建物业公司及哈锅实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维修费、鉴定费过高,维修材料单价及人工费均远高于实际维修施工的市场价格。鉴定费15,000元过高且毫无根据,司法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其收费必须体现公益性和公共性,不能让“天价鉴定费”侵害公平正义。本案中,鉴定的维修费20,161.99元,鉴定费用竟高达15,000元。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对涉案房屋漏水原因及相关维修费用进行鉴定。由于***拒不配合鉴定机构鉴定漏水原因,导致无法查明漏水原因。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鉴定结论中维修费用是鉴定中心依据法律规定计算得出,鉴定费用是鉴定中心依据法律及行政部门规定合理收费,不存在维修费用过高以及鉴定费过高的问题。***房屋漏水导致***房屋长期不能使用,也无法出租出售,产生严重经济损失。
菱建物业公司辩称,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报修办法》第七条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哈锅凯旋广场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第二条亦对保修期限作出规定:“对供热系统为2个采暖期。”本案中,涉案房屋已超过质保期,应按《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专有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和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综上,应由***对受损害业主***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菱建物业公司无责任。
哈锅开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菱建物业公司、哈锅开发公司连带赔偿***房屋漏水产生的维修费用20,161.99元;2.***、菱建物业公司、哈锅开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坐落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号××广场××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产权人,***系该单元22层9号房屋产权人,菱建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哈锅开发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自2017年2月,案涉房屋天棚等处多次漏水,造成客厅天棚、墙壁、地、地板等处浸泡洪波多次向菱建物业公司报修,经工作人员初步排查疑似楼上地热管线漏水造成。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对漏水原因及损失数额进行鉴定,其中,因漏水原因鉴定需拆除***房屋部分地面,经多次向其释明法律后果,但其以需先行支付拆除地面费用、先行支付居住人另行租住房屋费用、可另行拆除案涉房屋棚顶用于鉴定漏水原因等为由,不同意配合鉴定人员拆除其房屋部分地面,导致无法确定漏水原因。经随机选取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维修费用予以鉴定,该公司认定案涉房屋客厅天棚、墙壁、棚线、地、地板及卧室地板的维修费用造价为20,1619元,***支付鉴定费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与***系邻里关系,双方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和睦相处。***房屋内漏水痕迹出现在房屋天棚,漏水来源为埋设于***房屋地面下地热或其他供水管线的可能性较大,故在发现房屋漏水后,特别是在本案受理后,***应积极配合查找并修复漏水点,查明侵权行为人、赔偿责任人,以便减轻***经济损失、便于***居住使用房屋,同时亦能解决***房屋内因被水浸泡造成的财产损失问题。但因***无法提供现场勘验条件,导致漏水原因无法确定,故应认定***对***的财产损失承担过错责任。***主张***赔偿案涉房屋客厅天棚、墙壁、棚线、地、地板及卧室地板的维修费用造价20,1619元、鉴定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主张菱建物业公司、哈锅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房屋维修费用20,161.99元;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鉴定费15,000元;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9元,由***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交的一审庭审录像虽然可以证实其同意启动鉴定程序,但因其不同意司法鉴定机构采取的鉴定方式,最终导致未能启动漏水原因鉴定程序,故此证据不能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提交的检测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系其单方制作的证据,且该视频中体现的检测方式及人员均不符合司法鉴定要求,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查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财产损失时,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与***系邻里关系,根据一审中证据,***居住的房屋顶棚存在漏水及财物损失的事实清楚。因各方当事人并未对漏水原因达成一致意见,故对这一专门性问题应采取司法鉴定方式予以确认。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可以初步判定地热管线存在漏水的可能性,***作为房屋实际管控人且系本案损害事实直接关联人,具有配合司法鉴定的义务。***主张破拆方式鉴定应提前支付相应费用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方式,其提出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方式并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故其以此消极行为的方式导致本案漏水原因鉴定程序未能启动。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价格鉴定及鉴定费用的问题,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在一审、二审中除口头抗辩维修费用过高外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涉案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费用票据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对鉴定费用过高的主张也没有提出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另外,***起诉时涉案房屋已过质保期,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菱建物业公司、哈锅开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丹晖
审判员 尹红杰
审判员 侯守东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杜鹏飞书记员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