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5501号
原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二道街7号。
法定代表人:吕伟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国,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四道街四号。
法定代表人:卢学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哈锅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8元,本院减半收取2689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程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苏新
书记员岳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