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03民初3423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神州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