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802民初4570号
原告:辛某,男,196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沈阳xx公司,地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查某,系公司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诉被告沈阳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xx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0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