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6902号
原告:淄博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某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原告淄博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