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5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郭梅桂,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山东鲁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刘跃,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590.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超保全数额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传保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