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财保1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郭梅桂,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山东鲁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熙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刘跃,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鲁0305财保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熙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4711.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超保全数额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安隆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西熙在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传保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