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清徐路桥有限公司与太原鑫强沥青科技有限公司、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民申28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太原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307国道清徐段西木庄口。
法定代表人:郭瑞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程,山西弘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鑫强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西路亲税苑小区5号楼23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原审被告:喜跃发国际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西喜跃发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侯村乡小岗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太原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鑫强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7)晋0105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晋01民终3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太原清***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原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宋 霞
审判员 李晓轩
审判员 韩红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