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06民初32472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谢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950,000元;2.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1,9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15日,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就某项目商业办公及酒店装修设计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某乙公司委托某甲公司承担案涉项目设计工作。合同对设计的内容、设计费用及支付方法、双方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某甲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对工作成果完成结算,并于2024年9月6日签订《某项目商业办公及酒店装修设计结算协议》。双方确认,上述设计费剩余价款为1,950,000元,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同时协议还约定,双方同意待2025年友好协商后再另行确定前述剩余工程价款的具体支付事宜。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上述设计费被告至今未付。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认可合同价款的金额为1,950,000元,且未支付。关于利息,不同意支付,因为上述款项尚未到支付时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4年8月15日,某乙公司(委托方、甲方)和某甲公司(承接方、乙方)就某项目商业办公及酒店装修设计项目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某乙公司委托某甲公司承担案涉项目设计工作,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目的费用1,950,000元,乙方提交深化方案设计文件,甲方应即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计975,000元,乙方提交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甲方应即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780,000元,乙方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甲方应即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195,000元。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合同还对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约定。
2024年9月6日,某乙公司(甲方)和某甲公司(乙方)签订《某项目商业办公及酒店装修设计结算协议》,载明,2018年以来,乙方先后为甲方某项目的商业办公及酒店装修进行了设计。双方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对有关设计费结算和支付的情况澄清和安排如下:1、自2018年以来,乙方为甲方实施的项目共两个,具体包括:(1)某三期118、119商业及办公装修设计;(2)某一期酒店装修设计。2、乙方与甲方就上述设计费结算已达成共识,最终结算价款总额为1,950,000元。3、双方确认,上述设计费剩余价款为1,950,000元,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他争议。4、基于双方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双方同意待2025年友好协商后再另行确定前述剩余工程价款的具体支付事宜。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提交了邮件截图证明双方合同关系的真实性且其已经交付成果;某甲公司还提交了其与某乙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自2025年4月开始双方就案涉项目款项支付事宜进行多次协商,但是某乙公司的付款方案周期太长、时间太久、风险极高,并非真诚的协商沟通,最终双方协商无果。2025年12月26日,某乙公司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称双方至今尚未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要求某甲公司与其协商可行的具体付款方案。
庭后,某甲公司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将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日期调整为自2026年1月1日起算。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某项目商业办公及酒店装修设计结算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双方应当恪守履行。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已经在《某项目商业办公及酒店装修设计结算协议》中确认了结算价款总额为1,950,000元且尚未支付,现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某乙公司则认为根据上述结算协议双方已约定在2025年就具体支付事宜进行协商,付款时限尚未届满;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某乙公司应按约支付1,950,000元合同价款;虽双方约定“2025年友好协商后再另行确定前述剩余工程价款的具体支付事宜”,但是双方在2025年并未能就付款事宜达成一致,且某乙公司未进行任何款项的给付,因此,某甲公司现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9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院结合双方的协商情况和关于付款事宜约定,认为某甲公司现主张2026年1月1日起,以1,9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合同价款1,9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6年1月1日起,以1,9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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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