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沪0104民初2197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徐汇区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人员。
被告: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3幢J区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锘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澳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澳锘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31日的工资差额2,002.60元。事实和理由:***于2020年12月25日入职澳锘公司,从事室内设计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于2022年5月31日离职。2022年5月疫情封控期间,***按照澳锘公司的要求居家办公,应视为正常出勤,澳锘公司应当全额支付***该月工资。但澳锘公司仅按照3,000元标准支付2022年5月工资,存在差额。
澳锘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关于2022年5月工资,集团有发放书面通知告知员工发放标准,所有员工都按照3,000元标准发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20年12月25日进入澳锘公司处从事设计员工作,工作地点为XX园区(XX路XX号)。双方签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每月工资6,000元,澳锘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月自然月工资。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5月31日解除。澳锘公司已全额支付***2022年4月工资,并已支付2022年5月1日至31日的工资3,000元。
上海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的《关于上海各办公点封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全筑行政字〔2022〕016号)载明:“因疫情防控需要,XX园区自2022年3月24日起已暂时封闭,目前暂未解封。同时根据3月27日上海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市新一轮核酸筛查工作的通告》之工作要求,浦西区域将于4月1日03:00-4月5日03:00实施封控管理。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就上海各办公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1、万科
、泰成办公点人员:3月31日(星期四)起至解封前,所有人员均居家办公。”
***于2022年8月19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澳锘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31日的工资2,107.50元。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裁决,对***的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澳锘公司提供的上海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于2022年5月11日出具的《关于明确工资支付规则的通知》记载:“各部门:根据疫情期间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现状,对现阶段工资支付规则做如下明确:1、根据国家法规,受疫情影响,5月份工资(即为6月15日发放),由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各事业部可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工作特点,团队稳定性等,在自平衡的框架下,自行决定,是否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具体标准可与员工商定);2、对申请按最低工资支付的事业部,可根据薪酬结构,考虑是否通过某种形式补发。如前端岗位在季度、年度提成中体现,后端岗位在年度总奖金池中体现;3、欠发的4月之前的工资仍然建议全额发放,事业部内部不可区别对待,执行两套标准;4、事业部在与员工充分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书面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申请;5、若执行上述最低工资支付办法(执行月份)仍有困难的事业部,在得到员工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提出其他过渡办法,经批准后执行。”澳锘公司表示该文件系集团下发给中层以上管理层,再由管理层人员通过会议通知员工。***表示未看到过上述规定。
澳锘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召开线上腾讯会议,告知员工工资支付相关事项。澳锘公司相关负责人吴某表示:“。虽然居家,但是大家也是不断地在投标什么的,这些我都知道。但是对于目前整个公司的经营状况大家不是非常清楚,我觉得现在也是有必要跟各位你要沟通一下。首先第一个就是我们公司自从去年大家应该都知道,因为恒大的事情爆雷了以后,对我们整个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大到什么程度呢?相当于说大家可以明显的感觉到从去年的11月份的工资开始大家就是已经晚拿到了,对吧?那么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因为公司的资金链现在是发生了很大的问题,现金流是发生了很大的问题。那么所以在极度的困难的情况下,虽然一直到4月底。虽然说我们工资的发放不是像以前那么按时,但是我们设计公司所有人员的工资其实还是发给大家。那么有一条这一条就是适用于现在这种状况,企业停工停产。那么超过一个工资周期以后,那么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如果员工是在家里是没有任何的劳动,那么这个可能就是发放基本的生活费,那么我们大家还是劳动的,所以我们还是去上线。那么在这一条里面上线就是说企业也可以说如果是提供劳动者提供劳动。那么企业是按照不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工资标准的这种形式来进行发放形式。那么所以这个月所谓的这个月其实就是对于4月份的工资,对不对?就5月份我们5月15号是发4月份的工资,那么所以对应4月份的工资,我们公司现在决定了就是按照最低的标准上海市的最低标准来进行发放。那么这个发放的话是全员都一样。不管你是一个刚进公司的小朋友也好,还是说我们企业的高管也好,总经理也好,副总经理也好。大家其实都一样拿的都是工资。公司不到这么危难或者是困难的时候是不会跟大家提这样的一个要求。因为这一次的话按照最低标准来发放的话,它不是说公司是缓发,这个跟缓发是不一样的。这个就是一个本质上就是按照最低标准来发放的,不存在说我剩下的一部分,我将来再慢慢还给大家。至于你刚才说的大家在家里面办公等等,这些我都认可了。因为每个人其实都在工作,包括你们是比较辛苦的,在不断地投标。所有的人现在按照这个标准来发放,都是认为认定大家都是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如果认定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我跟你说还不是适用这一条,这适用于说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在发的是上个月,那么下个月是不是还是要执行,这个是有待进一步的,这是具体情况来进行决定决策的。”
澳锘公司确认***在2022年5月期间居家办公。
澳锘公司另提供上海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于2022年5月9日出具的《关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安排的通知》(全筑工字[2023]001号)复印件,记载:“各位职工:因受上海疫情影响,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挑战,为共度时艰,对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做如下安排:自2022年3月14日起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于2022年6月6日全面复工。停工停产期间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4月工资待遇维持不变、2022年5月1日起工资统一按3,000元标准发放。本通知适用于上海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项下各子公司。同时感谢您一直以来辛勤的工作,继续与公司共渡难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并表示该份证据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5月9日,而管理人员给包括***在内的工作人员开会的时间是5月11日,但会中管理人员并没有提及工会的该份文件内容,也没有提及降薪已经过民主程序。***也从未见到过该文件。最重要的一点,该份通知落款时间是2022年5月9日,但是文件的编号却为2023年,显然是虚假制作的文件。澳锘公司表示因为相关负责人已经离职,故无法提供上述工会文件的原件,也无法核实为何落款日期和文号存在不一致。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转账明细、会议录音、离职证明、关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安排的通知、关于明确工资支付规则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自动化(OA)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涉及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直接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等相关方案和意见,交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经协商确定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并传达或告知劳动者的,可视为履行了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本案中,澳锘公司按照3,000元标准向员工发放2022年5月工资,变更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民主协商和告知程序。且依据澳锘公司提供的上海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出具的《关于明确工资支付规则的通知》,集团也是要求在确定2022年5月工资标准时要与员工协商一致。现澳锘公司提供了上海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于2022年5月9日出具的《关于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安排的通知》(全筑工字[2023]001号)复印件,以证明履行了民主协商程序,但该文件无原件核对,落款日期也与文号年份不一致,澳锘公司未能就此作出解释,且从其中关于“2022年6月6日全面复工”的内容看,该文件也系事后制作,故本院对上述工会文件不予确认。依据2022年5月11日线上腾讯会议内容,澳锘公司系直接通知员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无与员工协商之意。另吴某在腾讯会议中称澳锘公司处于停工停产状态,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可以向员工发放生活费。但依据上海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上海各办公点封控期间工作安排的通知》(全筑行政字〔2022〕016号),澳锘公司处员工自2022年3月31日起系居家办公,并未停工停产。澳锘公司也认可***在2022年5月期间居家办公,吴某在会议中也确认“大家都是提供了正常劳动”,故澳锘公司处封控期间的情形并不适用相关停工停产的规定。因此,在澳锘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就2022年5月工资发放标准问题已履行民主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其按照3,000元标准发放***工资缺乏依据。***要求澳锘公司支付2022年5月工资差额,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澳锘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2年5月1日至31日的工资差额2,002.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