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新联建筑公司镇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0710958953,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
法定代表人:朱更新。
被执行人:江苏新联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1368653373,住所地,住所地徐州市沛县汤沐路iv>
法定代表人:罗淑霞。
被执行人:江苏苏建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57377760XE,住所地,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工业园区内iv>
法定代表人:李继明。
本院做出的(2017)苏1112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5281.30元,申请执行费4179.00元,共计289460.3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新联建筑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新联建筑公司、江苏苏建路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460.30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