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5065号
原告:江苏苏建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继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明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子毛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原告江苏苏建路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建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233.50元,退回原告1233.50元。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