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建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6677江苏建洋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建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02民初6677号
原告:江苏建洋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WOPGD4P,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盐城五金机电城******(7)。
法定代表人:戴海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钧木、王慧,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建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57377760XE,住所地在江苏,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继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景、傅睿,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690769465E,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与清水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皖明,该公司法务。
被告:滨海县淮海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7720378905,住所地在江苏,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代农业产业园育才新村**
法定代表人:程焕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滨海县东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建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建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滨海县淮海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建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洋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建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56元,依法减半收取8978元,由原告江苏建洋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维忠
人民陪审员  吕 洁
人民陪审员  章利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商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