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923号
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达利恒源五金建材经销处,经营场所: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8号02-B门,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68号(水工大厦)190幢4-9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万家寨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大昌路69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2023)辽0106财保641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06197.67元的财产,并提供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6197.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