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嘉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23民初622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住尉氏县。
被告:河南嘉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8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0316094R。
法定代表人:武保康。
委托代理人:巩芳,河南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住尉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嘉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文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