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11财保119号
申请人:河南东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东产业聚集区创业园C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279826913L。
法定代表人:郭延胜,职务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娟娟,职务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乡市飞行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胜利路北段1号755厂家属院19号营住楼1层东数第四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11551606893Q。
法定代表人:张楠。
申请人河南东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飞行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东海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飞行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银行账户17×××18)10000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在本院作出保全措施之前,申请人河南东海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东海电气有限公司的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东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河南东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厚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