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507号之一
原告:苏州苏净安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苏州苏净安发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因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668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喜红,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赣州昶洧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科技城星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苏净安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因系统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审理中,被告申请追加赣州昶洧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需对案涉空调设备进行实地清点、验收,但全国各地突发多起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地政府包括本市在内陆续宣布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受此影响,原、被告无法进行实地清点和验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