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304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湖南美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以西、开元路以南(***期)5-2-9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铭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因与被告湖南美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铭祺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美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铭祺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该申请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美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铭祺电气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美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铭祺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 莉
书 记 员 陈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