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弘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盈兴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582民初17751号 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酒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底,被告就某大酒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并向原告发出邀标邀请,原告因此参与该项目投标并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万元。被告收取上述保证金后,并未按照招标文件所承诺的开标日期于2025年1月23日如期开标,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2025年3月2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声明,承诺于2025年4月25日前退还20万元,但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退还任何费用。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某酒店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酒店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向某建设公司发出邀标函,邀请某建设公司参与某大酒店装修工程议标,并说明了装修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要求、应标资料要求。某建设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向某酒店公司转账20万元,附言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投标保证金;某酒店公司于同日开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该20万元,注明:投标费,中标不退。2025年3月27日,某酒店公司出具声明:某建设公司在某大酒店的装饰投标保证金20万元,由于某建设公司在2025年春节前后提出不再参与,经友好协商,本公司决定在4月25日前全额原路返回某建设公司账户。现某建设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某酒店公司返还上述保证金并承担利息等,引起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声明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佐证。 由于被告某酒店公司未到庭,致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某建设公司要求被告某酒店公司退还保证金,提供了向被告某酒店公司支付20万元保证金的银行转账记录、某酒店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及退款声明,依法应予支持。因未能按约退还,被告某酒店公司还应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向原告某建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某酒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港市某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某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张家港市某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纳至本院,逾期未能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交付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须知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 1、诉讼费用。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某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XXX。 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某苏州张家港分行营业部,执行款账号:XXX。 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告知书 本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一方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人民法院将对未主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强制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二)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财产隐匿场所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对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乘坐飞机、高铁;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招投标;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党组织等; (六)被执行人须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调解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及执行费用; (七)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包括但不限于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为避免被强制执行影响你(单位)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经营),你(单位)应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直接付至原告收款账户或本院执行款账户,并应在履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履行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或将履行凭证提交本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