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2民初1072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郭某,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布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2026年3月24日,上海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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