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水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9487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水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5楼A.B.座01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919号2幢3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中建八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水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6号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969号7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南水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水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环保公司)、上海市徐汇区水务局、上海市徐汇区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受理中建环保公司诉南水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建环保公司要求南水公司返还涉案工程款200万元,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南水公司答辩称涉案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无效,应按合同无效的后果支付工程款,不同意中建环保公司的诉请。宝山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3月27日判决,确认涉案项目并非建设工程,涉案合同为服务合同,并支持了中建环保公司要求南水公司返还工程款200万元、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南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3日受理,案号(2023)沪02民终9190号,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的性质为本案争议焦点,在本案立案之前,就涉案合同纠纷,中建环保公司已起诉南水公司,且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涉案合同的性质,目前该案在二审过程中。因此,本案审理需以前案二审的裁判结果为依据确定涉案合同的性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