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异5号
异议人:***,男,汉族,1954年10月5日,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异议人:张淑燕,女,汉族,1955年12月7日,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上述异议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保全申请人:大连恒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七里村五一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恒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圣公司)与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淑燕对本院查封位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号×**××××××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张淑燕称,***、张淑燕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是金州区政府动迁办和开发商共同动迁置换给张淑燕的房屋,并已交钥匙,实际占有使用,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圣公司与被告鸿德公司建设工程纠纷过程中,恒圣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曾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辽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66984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于2017年3月9日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共96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张淑燕对该查封案涉房屋的行为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辽02执异3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号×**××××××号房屋的执行。恒圣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后撤回起诉。
另查,本院经审查作出(2017)辽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民终122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立案号为(2020)辽02民初1179号。2021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20)辽02民初1179号民事裁定: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669847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于2021年3月18日查封了案涉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17日。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保全过程中已作出(2019)辽02执异36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即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在实体上判定,***、张淑燕中止对案涉房屋执行的异议请求足以阻却本案的执行。故现在同一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再行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号×**××××××号房屋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吕 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