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恒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白晓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科院大连旅顺科技创新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本院在执行(2020)辽0212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恒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大连旅顺科技创新园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科院大连旅顺科技创新园管理办公室银行账户1742658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