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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权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3166号之一
原告:上海权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27室。
法定代表人:李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婧,江苏高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44号。
法定代表人:吴大清。
被告: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延陵东路1039号。
法定代表人:阎紫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权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权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权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权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2元、保全费1535元,合计3657元(上海权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权匠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