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23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29号长沙金霞海关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商务写字楼2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辰溪县人民医院,住所地辰溪县辰阳镇双溪口。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辰溪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辰溪县人民医院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2)湘1223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