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申17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3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华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