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2021民初605号
原告:贵安新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三台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JLMA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正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曼彻彼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总部路3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二期15号厂房第一、第二、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0625129D。
原告贵安新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曼彻彼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贵安新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安新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曼彻彼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安新区顺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