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彻彼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广西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曼彻彼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822号
原告:广西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华路2号正鑫科技园1号厂房南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钿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曼彻彼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总部路3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二期15号厂房第一、第二、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朱军科。
原告广西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曼彻彼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桂01民辖3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广西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0元,由原告广西众业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俊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逢佳
书 记 员 陆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