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11民初21996号
原告:湖北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原告湖北某公司诉被告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3741元,由原告湖北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