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3751号
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四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建军。
被告: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神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孝。
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榆能化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宝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