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执10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四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8217X4。
法定代表人袁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联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28240996。
法定代表人傅绍军,该公司经理。
关于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704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依法执行其到期债权。未查到被执行人天津市**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市**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12月1日,本院与申请人进行执行谈话,将财产调查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4,692,634.00元,未执行标的为555,774.39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天津市**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章 冲
审判员 : 徐 磊
审判员 :李华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