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4民初419号
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四海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袁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彪,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华,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星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彭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因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广西五一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646元,减半收取22323元,由湖北兴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梅良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