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0民初30号之二 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320X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华山路202号标准厂房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35343N。 法定代表人:PANGWEILONG。 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7元,保全费1,158.5元,共计2,585.5元,由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