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06民初6032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新达机电成套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136319440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峰村。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35343N,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华山路202号标准厂房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新达机电成套设备厂与被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新达机电成套设备厂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新达机电成套设备厂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新达机电成套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24.5元,由无锡市新达机电成套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