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0民初30号之二
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十里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320XP。
法定代表人:王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全,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苇,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华山路202号标准厂房4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92935343N。
法定代表人:PANGWEILONG。
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泰恩博能燃气设备(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7元,保全费1,158.5元,共计2,585.5元,由原告简阳市中原低温设备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春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赖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