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17602号
原告:宋思斯,女,汉族,1986年6月20日生,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斯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3350494F。
法定代表人:于万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趣,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思斯与被告重庆斯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思斯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斯欧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思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思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钱 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 记 员 周媛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