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10民初3883号
原告哈尔滨哈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华电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哈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87.5元,由哈尔滨哈电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永昌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人民陪审员 于德清
法官助理佟飞
书记员贾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