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7934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2号辉煌铭苑C1302室。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荆山路西侧路南3号楼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落款日期)、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被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121元,减半收取计3060.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大唐新能电力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三峡新能源灵宝发电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