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217293

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2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南,嘉丰路东,嘉美路西。

法定代表人:黄汝文,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8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用465002.32元,案件受理费4129元由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8月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将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9月、1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5、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机动车辆和不动产。

6、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金额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的代理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英大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巍
审  判  员   罗 涛
审  判  员   林力军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萍